桑植县查处一起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案
2022-09-13 10:40:48          来源:桑植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李卿瑶 | 作者:向延泽          浏览量:2801

桑植融媒体9月13日讯(通讯员 向延泽)【案情简介】2022年6月4日下午4点,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桑植分局接到桑植县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澧源镇洋公潭村委会对面发生爆炸伴有液氨泄漏,请分局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下午6时,天空突降阵雨,气温下降,已无爆炸可能,处置组当机立断,决定抓住有利时机将另外两个罐体拖运至大田湾垃圾填埋场,由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理。6月5日凌晨1时30分左右,险情成功处置。

事故发生后,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桑植分局立即对该事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证,2021年12月13日,桑植县洋公潭再生资源回收站向飞腾以废品回收的形式从张利民手中收购三个装有液氨的废旧钢瓶,残留液氨总重量约150公斤。收购的废弃液氨罐未采取有效措施存放在距离再生资源回收站西侧70米左右的陈仕民家的天塔里(坐标E:110°07′31.24″N:29°24′40.93″)致使其中一个罐体因为高温发生破裂,导致液氨泄露,致使液氨泄露点中心半径约50米内范围内的部分果树、蔬菜、庄稼等出现枯萎、落叶现象。

【查处情况】桑植县洋公潭再生资源回收站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气体环境污染的”处所需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第一百二十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2022年8月25日,对该回收站做出拟处罚款20万元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本案件查处,具有三方面典型意义:一是反应迅速、处置得当。险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反应迅速,半小时内均赶到现场。在县应急中心的统一调度下,迅速组建应急专班,实施警戒、疏散人员、对两个存放储罐进行降温。在气温降低后,迅速转移进行处置,确保环境安全。二是部门紧密联动,管理环节有条不紊液氨在用时属于危险化学品,归应急管理部门管理,但被遗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归口生态环境部门管理。事故发生后,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紧密配合,分工明确,处置工作井然有序,成功地处置了一起应急性突发事件,积累了经验。三是业主认知不足,安全意识差。本案中,液氨使用者张利民还是废旧收购者向飞腾都没有意识到液氨属于危险化学品,遗弃不用后必须经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处置后,其容器才能作为废旧金属进行利用。液氨使用者张利民私自将三个装满液氨的储罐专卖给向飞腾,而向飞腾购买后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安全防范意识,就随意放在阳光下,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1个储罐发生破裂,液氨泄漏。通过案件办理,具有很好的社会警示作用。


一审:秦福 

二审:杨明

三审:吴明波

责编:李卿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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